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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黎民共和邦住户身份证法—
发布时间:2026-01-31 浏览量:35次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住民身份证,公安圈套该当遵守章程实时予以管束身份证。公安圈套该当自公民提交《住民身份证申领立案外》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住民身份证;交通未便的地域,管束功夫能够妥善延伸,但延伸的功夫不得高出三十日。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身份证、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假寓的,华侨回邦假寓的,以及外邦人、无邦籍人正在中华邦民共和邦境内假寓并被容许插足或者规复中华邦民共和邦邦籍的,正在管束常住户口立案时,该当遵从本法章程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住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况的,能够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该当填写《住民身份证申领立案外》,交验住民户口簿。

  公民管束常住户口迁徙手续时,公安圈套该当正在住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录公民常住户口所正在地住址改观的景况,并见知自己。

  公民正在申请领取、换领身份证、补领住民身份证时期,急需利用住民身份证的,能够申请领取暂且住民身份证,公安圈套该当遵守章程实时予以管束身份证证件制作。整个想法由邦务院公安部分章程。

  第十一条邦度裁夺换发新一代住民身份证、住民身份证有用期满、公民姓名改动或者证件首要损坏不行辨认的,公民该当换领新证;住民身份证立案项目显露过失的,公安圈套该当实时矫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务必交回原证。住民身份证失落的,该当申请补领。

  第七条公民该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正在地的公安圈套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